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15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友爱北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PTF51。
法定代表人:张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心圩乡老虎头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十路口新村市场旁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930N。
法定代表人:雷祖中,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同恩公司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减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班氏琳
书 记 员 胡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