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521执1815号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52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执行款541385.02元汇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7736.49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533648.5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自愿放弃对剩余本息的追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52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暨(2020)桂0521执18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