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威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9民初348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被告***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海荣豪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0240225Q。

法定代表人贺晓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霞

审 判 员  赵乖秀

人民陪审员  宋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