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9民初348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被告***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海荣豪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0240225Q。
法定代表人贺晓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霞
审 判 员 赵乖秀
人民陪审员 宋 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