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0240225Q。
法定代表人贺晓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上诉人***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9民初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劳务行为地陕西省麟游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宪
审 判 员 刘宏
审 判 员 马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景涛
书 记 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