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7民初296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西安威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26号海荣豪佳花园15幢3单元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024022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凤冈县琊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凤冈县琊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西安威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凤冈县琊川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