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02民初2039号
原告**强,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00086351476J),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9层907号。
被告常仟,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诉被告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