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3民初759号
原告:芒市华通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671458290,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中法新村2组。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系被告**的丈夫。
被告:**,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系被告**的妻子。
被告: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6351476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八幢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芒市华通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芒市华通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芒市华通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 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