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106号
申请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2,957.1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3年2月1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2,957.1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