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财保1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云0103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2,957.18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对应的仲裁案件已撤销,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解除保全无异议。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2,957.18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