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688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告:云南吉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选某。
原告***与被告**、云南吉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马彦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方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