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执2379号
申请人: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志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红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志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志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