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066号
原告:河南晨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1号楼19层191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高飞,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
被告:乔利民,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市志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路西500米烧盆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红利,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晨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利民、安阳市志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晨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河南晨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湛志华
书记员杨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