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3民初311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志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文明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西500米烧盆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安馨苑小区3#1005-1020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内黄县建设路西段路北。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志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