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2375号
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232号办公楼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0932179450。
法定代表人:闵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666号(鼎泰中汇广场第1幢9层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XBFA98。
法定代表人:梁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冰,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96年7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4元,减半收取3827元(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粉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