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新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明,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飞,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232号办公楼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闵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l0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高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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