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6执2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0932XXXXXX.
法定代表人:闵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博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明创公司)与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岷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6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明创公司剩余工程款350000元、违约金35000元,共计385000元;案件受理费3800,由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明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线上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房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有甘J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甘J1××**号“长城牌”、甘J6××**“长安牌”、甘J3××**“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各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有甘J1××**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在另案已以物抵债给他人。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有位于岷县岷阳镇南川村不动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但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除上述轮候查封的车辆及不动产外,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无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车辆及不动产外,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亚鹏
审判员  任文忠
审判员  宋友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台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