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工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监事。
委托代理人:方柳,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回了其他诉讼请求,仅诉请判令由被告广州英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0元;后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