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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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7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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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钜鑫,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鹏飞,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