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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1民初297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13059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闻学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鹏飞,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7214157J,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
法定代表人:曾善平。
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数公司向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5846元,并支付以45846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为31679.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巨利路项目工程光纤链路(专线及专网)租用合同(新签)》,约定:1.乙方为甲方提供光纤链路出租业务,光纤专线接入端位置4个,VPN专网接入点17个。2.光纤链路(专线)年租金18000元,VPN专网年租金27846元,合计45846元。3.线路正式开通后,甲方按全年预付的方式支付费用。4.甲方如未按期交纳租金,乙方将向甲方收取自期满后第一天至缴款日止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3%计算的滞纳金。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6.租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光纤链路和VPN专网的出租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2018年和2019年两年的租金,2020年的租金4584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拖欠不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巨利路项目工程光纤链路(专线及专网)租用合同(新签)》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租金和违约金。租用合同约定的每日0.3%的滞纳金过高,应当按每日0.1%支付违约金。现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创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东创公司(甲方)与华数公司(乙方)签订《光纤链路(专线及专网)租用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光纤链路出租业务,接入位置详见附件清单。甲方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线路连通投入使用后,乙方承诺7X24小时的全面服务和8小时故障响应时间;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线路中断的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若需更换接入地址的,相关移机费用根据施工成本、距离等由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所涉及费用包括光纤链路(专线)年租金18000元、VPN专网年租金27846元。线路正式开通后(以双方确认为准),甲方按全年预付方式支付费用,同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费方式按工程完工单开通之日起计算,甲方如未按期交纳租金,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自期满后第一天至缴款日止,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3%计算。超出三十天未按期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考虑到乙方所投入的建设成本,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不更换网络运营商或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对乙方前期的线路建设成本投入给子30%的补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在合作期满前30天内,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续约,否则视为合同终止。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0年12月16日,华数公司向东创公司开具金额为458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7月30日,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2021)富律函字第37号的《律师函》一份,主要载明:东创公司,受华数公司的委托,就贵司欠付租金一事发函给贵司。根据华数公司提供的和贵公司签订的《光纤链路(专线及专网)租用合同》及其他证据材料,贵公司租用华数公司光纤链路(专线)和VPN专网,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租金45846元,全年预付,如未按期缴纳每天按欠费总额0.3%支付滞纳金。贵司已支付前两年租金,但2020年租金经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支付。今特发此函,请在接函后一周内,将欠付的租金支付给华数公司,否则华数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东创公司于同日签收该《律师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东创公司至今未支付2020年的租金,显系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华数公司要求东创公司支付2020年租金45846元之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华数公司要求东创公司支付违约金之主张。虽然华数公司主张按每日0.1%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该标准仍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予以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核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11月21日的违约金为13482.12元,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原告华数公司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租金45846元;
二、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的违约金13482.12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58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204元,由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5元。
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