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130***H,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史荣伟,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荣伟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0711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支付诉讼费2347元,执行申请费14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史荣伟名下的位于富春街道阳光里3号404室房产依法处置,因该房产设有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均分配给另案申请人;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浙A×××××、浙A×××××的车辆本院另案已查封并纳入公安布控范围,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杭州市××区××镇史家村蜻蜓湾***号调查其财产,经查村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目前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本案暂未执行到案款,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