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雅娜宾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10103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13059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雅娜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41935576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匡善壕。
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雅娜宾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2017年12月21日,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