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2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130***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3368X),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118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限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952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电视服务费人民币13413.25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586.75元,返还申请执行人70台高清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714元,受理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案款及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已返还70台高清型数字电视机顶盒但未履行案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家电、家具等设备本院另案依法予以处置,但经一拍两变后仍无法变现,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吉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25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