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民催6号
申请人:嘉兴市嘉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东方北路1282号-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2787983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市嘉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禾城农商银行景帆苑分理处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3943270,申请人为嘉兴市嘉翔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收款人为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