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41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先锋村二组。
经营者:张华转,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献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苍龙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发刚。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09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43010000000092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09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3016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李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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