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82民初8152号
原告:***,女,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仁怀市坛厂街上。
原告***、***、***、***与被告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
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宦秋红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