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许发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2民初578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许发明,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告:陈达,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告: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NR1L7E。
法定代表人:陈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许发明、陈达、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许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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