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2民初336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勇,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苍龙街道龙井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NR1L7E。
法定代表人:胡发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文兴盛世龙城1号楼1-1、2-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914990610N。
负责人:阮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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