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2民初336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勇,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苍龙街道龙井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NR1L7E。
法定代表人:胡发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文兴盛世龙城1号楼1-1、2-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914990610N。
负责人:阮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