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3932号
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数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万水澜庭住宅小区**楼底商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8元,由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向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