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扬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邢台市扬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冠御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143号
申请人:邢台市扬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北路738号。
被申请人:河北冠御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邢台市邢台县养范镇北唐村。
被申请人:王剑,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原告邢台市扬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冠御圆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市扬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冠御圆食品有限公司、王剑的财产在价值200083.33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邢台市扬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冠御圆食品有限公司、王剑银行存款20008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邢台市扬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敬君
书记员郭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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