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兰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仪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