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931号
原告: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姜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开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