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2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荣,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甘肃通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祁永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02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标的款227975.55元(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2205元、执行费3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本案中已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甘JD××**号“桑塔纳”牌汽车一辆、甘JG××**号“朗逸”牌汽车一辆、甘J5××**号“长城”牌汽车一辆、甘J6××**号“东风”牌汽车一辆、甘JB××**号“田野”牌汽车一辆、甘JB××**号“田野”牌汽车一辆、甘J6××**号“楚胜”牌汽车一辆、甘J5××**号“东风”牌汽车一辆、甘J××**号“楚胜”牌汽车一辆、甘J5××**号“陕汽”牌汽车一辆;有甘J6××**号、甘J7××**号、甘J7××**号“楚风”牌汽车三辆;有甘J6××**号、甘J6××**号、甘J6××**号、甘J5××**号、甘J3××**号、甘J6××**号、甘J6××**号“解放”牌汽车七辆,并向甘肃定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肃创发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拆迁补偿款;因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名下位于安定区的房产,已因其他件被查封;其在银行虽开有账户,但均不足额,现已轮候冻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巧凤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尚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褚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