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邮仪路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