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爱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钢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7296号
原告:江苏爱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T70HD88,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民,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钢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100754143008Q,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南钢四村v>
法定代表人:王国品。
原告江苏爱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钢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爱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爱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炳荣
书 记 员 邵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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