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财保324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首羡镇工业园区A-005。
法定代表人:胥占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珂。
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B区2-20幢商102/商102上。
法定代表人:胡传好,职务不详。
申请人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3301.8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苏0321财保3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301.8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