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388号
原告:**,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临泉路与***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B区2-20幢商102/商102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