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388号 原告:**,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临泉路与***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B区2-20幢商102/商102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