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1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苏0322执保1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1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