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456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临泉路与**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B区2-20幢商102/商102上。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