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111号
申请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7127号】中,申请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1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2692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1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6元,由申请人江苏通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