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8303号
原告:***,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梅,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