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74号求实商住楼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N7W1U。
法定代表人:何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大石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97886397U。
法定代表人:邓春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莹,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诉人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健
审 判 员 周文勤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保 见
书 记 员 周 家 钰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74号求实商住楼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N7W1U。
法定代表人:何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大石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97886397U。
法定代表人:邓春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莹,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诉人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健
审 判 员 周文勤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保 见
书 记 员 周 家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