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兰四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2民初5787号
原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兰四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兰四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兰四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徽华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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