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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澳建设有限公司、天津瑞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122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对原告江苏环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瑞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2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2)津0112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五行“2022年6月8日起计算,两年质保期的截止时间应为2021年6月7日止”补正为:“2020年6月8日起计算,两年质保期的截止时间应为2022年6月7日止,但因2019年12月25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分项工程移交函》载明的质保期,故案涉工程质保期应为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2月25日”。 审 判 长 赵  以  娜 人民陪审员 徐  金  彤 人民陪审员 张  立  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