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770号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义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贵。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