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770号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义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贵。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