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344号
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义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