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32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办事处义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69259E。

法定代表人:刘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成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海,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9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089261352。

法定代表人:刘永东,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