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348号之二
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义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兰陵路车管所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王成龙
人民陪审员 陈永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翕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