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3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金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办事处义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69259E。
法定代表人:刘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成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海,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9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089261352。
法定代表人:刘永东,经理。
申请人临沂金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财保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46×××3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1万元,已冻结90628.1元)。2021年4月8日,临沂金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琵琶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46×××3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