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00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办事处义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69259E。
法定代表人:刘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成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11层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81210002N。
法定代表人:高源,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