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389号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办事处义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69259E。
法定代表人:刘贵。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25098.53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ZPP20370103310000000543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725098.53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