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389号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办事处义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69259E。

法定代表人:刘贵。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25098.53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ZPP20370103310000000543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725098.53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辉